請參照精神衛生法(民國96年07月04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一項,對精神疾病的定義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須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那麼,把我的症狀套進去之後,如下
我罹患無法思考(ex腦袋空白)、情緒低落(ex高興不起來)、對於週遭的人事物沒有知覺(ex不會看人臉色、對事情的發生總是後知後覺)、無法認知是非善惡(ex價值觀無法見容於一般社會大眾)、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控制能力(ex忍不住大吃或是血拼敗家),致自己經常性失眠、無法入睡或淺眠之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須仰賴安眠藥物等
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只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定我的症狀之後,就可以適用精神衛生法,變成精神疾病患者囉~
以後萬一犯了罪,說不定還可以主張限制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得到免刑或減刑呢~

好孩子不要學,阿姨有練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tsur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