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律師,面對極有希望贏的訴訟卻明知當事人有罪時
該不該繼續為其辨護?
這是困擾我超過2年以上的問題

對於一個明知其有罪之人實在無法昧著良心說他清白

但是身為辯護人,尤其是國家指定辯護人時
本身擁有為其辯護的職責
還是站在法庭上 故意使他輸掉?

站在維護基本人權的最高準則下
每個被告本享有被辯護的權利,這是世界人性尊嚴的共識
辯護制度不只是為了不懂法律無罪而受冤枉之人而設計
應該有更強烈的 可以說是追求人人平等的價值觀下
不管窮富權力,年齡身分 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
而辯護人的責任就是要讓當事人免於不合理的裁判
在這個準則下
為了一個實質上有罪的被告
破壞辯護制度 是否造成更大的不正義?

問題點應該在於 有罪就是有罪,怎能因為程序上不能認定 就讓他逃過法律的制裁?

事實上 正義這種東西
本身便是一體兩面
如果被告確實殺人
殺的是窮凶惡極的黑道老大
因為這個老大被殺 不知有多少人逃過他的魔掌
那麼這個被告的殺人行為該怎麼評價?

正義與否不是每個人主觀客觀隨意認定的
更遑論以法條繩之

若單單只論身為辯護人這一點

身為辯護人 決定為其辯護
我便是帶著變護人的尊嚴在作這份工作
不應該受到私人情緒的影響
即使有多討厭我的當事人
為了個人價值觀去毀壞辯護體制
是更大的程序不正義

有的時候追求程序上的正義遠比實體上正義來的重要
這也許是造成世人對律師惡感的原由

話說回來 律師本來就是靠程序法吃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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